(2015)资中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期科与资中县归德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期科,资中县归德镇人民政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610号原告刘期科,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易建华,资中县鱼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期春(刘期科之弟),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被告资中县归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资中县归德镇场镇。法定代表人韩伟,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期科诉被告资中县归德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期科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期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期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期科负担(原告刘期科已预交610元,应退310元)。代理审判员 段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