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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4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武义华康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永康市卓越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武义华康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永康市卓越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44号之四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法定代表人:叶仲伦。委托代理人:莫建坤,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义华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桐琴五金机械工业园区(武义红豆制伞有限公司内第2幢)。法定代表人:夏晓宜。委托代理人:葛翔,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马云。委托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奕龙,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永康市卓越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茶场。法定代表人:陈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义华康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永康市卓越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申请撤回对武义华康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武义华康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东莞冠威绿之宝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义华康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以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永康市卓越塑胶有限公司为被告继续审理。审 判 长  黄运祎审 判 员  涂林宗代理审判员  邹 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如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