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傅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09号原告傅某。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原告傅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承担。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仝金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