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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傅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09号原告傅某。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原告傅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傅某承担。审判员  孟春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仝金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