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03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与被告曹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曹某,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584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被告曹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与被告曹某、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刘某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撤回对被告曹某、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退还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审判员  朱爱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梦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