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韶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韶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胡晓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东昀,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韶娟,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韶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马韶娟将物业费付清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韶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唯嘉日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韶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