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宋海军与杨庆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军,杨庆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93号原告宋海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付成刚,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庆华,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宋海军诉被告杨庆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宋海军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缓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海军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温文渊人民陪审员 彭 慧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