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徐法民一初字第162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告钟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原告李某诉被告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一个月后经被告要求到其家庭帮助照顾被告生病的父亲,不久双方办理了结婚手续。××××年××月生育了儿子钟某乙,由于与被告相处的时间短,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孤僻,有事不沟通,对原告及孩子不关心。一直以来,原告在被告家中尽到妻子、媳妇的义务,原告除了做家务,还要照顾多年瘫痪生病的父亲,却得不到被告一点安慰。相反,被告常因一些小事吵闹、谩骂原告或因些小事动手殴打原告。且自儿子出生后,被告搬出自居一室,与原告分居已经七年之久,几乎没有夫妻生活。原告已对被告失去信心,现回娘家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李某与被告钟某甲离婚。2、婚生儿子钟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300元,直到儿子18周岁。原告在诉讼期间提供以下证据:1、原、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及儿子钟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及儿子钟某乙的基本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婚姻。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被告钟某甲辩称,一、原告诉称婚姻基础差不属实,双方婚姻基础好;二、被告婚后已尽丈夫、父亲及女婿的义务,原告诉称不属实;三、原告诉与被告已分居7年没有依据;四、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判准离婚没有依据。被告钟某甲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了一名男孩钟某乙。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很好沟通,因此,双方常因些家庭事务发生纠纷。2015年5月1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但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了一名男孩,是一个幸福美满家庭。只是近年来,双方常因些家庭事务处理意见不一,导致双方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只要加强沟通,积极化解矛盾,消除隔阂,增强家庭观念,多为孩子着想,还有和好的希望。因此,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钟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符立兴审 判 员 邓锋林人民陪审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道广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