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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何正尧与龚友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尧,龚友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城民初字第00182号原告何正尧,男,汉族,1963年1月24日出生,居民,湖北省谷城县人,住谷城县,被告龚友先,男,汉族,1955年2月2日出生,居民,湖北省谷城县人,住谷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正尧与被告龚友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正尧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友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正尧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正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正尧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保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冬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