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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崔彦俭与程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彦俭,程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1576号原告崔彦俭,农民。委托代理人韩道行(特别授权),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彦俭与被告程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彦俭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崔彦俭负担。审 判 长  李修京审 判 长  张 祺人民陪审员  李根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文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