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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姜波与孙佳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姜波。被告孙佳彬。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波与被告孙佳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具体明确的被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也未能补正,其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起诉被告不能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波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熊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