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贺八法执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思鑑与李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思鑑,李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贺八法执字第704号申请执行人:李思鑑。被执行人:李桂珍。申请执行人李思鑑与被执行人李桂珍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法执字第70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新伟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容 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