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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孙来华与王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来华,王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一(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孙来华。被告王素娟。原告孙来华诉被告王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向被告王素娟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于2015年3月18日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王素娟送达上述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来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素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来华诉称,被告经朋友介绍向原告借款,被告于2014年4月5日、8月16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万元,并将退休工资卡作为抵押还款交付原告。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至9月11日,分别从被告退休工资卡中取款共计16,700元。2014年9月23日,被告称需要使用银行卡,从原告处取回银行卡。此后,被告将银行卡挂失,不再还款。现要求判令被告王素娟归还借款5.88万元,支付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王素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5日,被告王素娟向原告孙来华出具借条:“因家里需要今借到孙来华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正,期限贰个月,本人愿将退休工资卡中的退休工资作抵押。注:本人一切外债与本借款协议无关,在这还款期间本人承诺退休工资卡不修改、不挂失,否则后果自负,承担一切法律费用指4%的利息。”2014年8月16日,被告王素娟向原告孙来华出具借款协议:“因家中有事,今向孙来华借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整,期限为叁个月,本人愿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还息(按总借款金额计算)。注:在这还款期间,本人一切外债纠纷与借款协议无关,承诺退休工资卡不挂失、不修改,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车费与每月总金额4%的违约金偿还,直到还清。”同日,原告孙来华自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取现4万元,被告王素娟在取现凭证上注:现金收到肆万元整,并签名。2014年4月至8月期间,原告按月自被告户名的上海银行账户取款2,800元,2014年9月取款2,700元,上述取款合计16,700元。以上事实,除原告孙来华在庭审中所作陈述外,另有借条、借款协议、取款凭证等书证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提供借款协议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提供取款凭证证明钱款的交付,原告就双方借贷关系的成立已完成举证责任。被告在还款16,700元后,未再履行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余额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条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违约金,该约定超过法定标准,原告自愿依法调整,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王素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来华借款58,800元;二、被告王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支付原告孙来华以58,8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5元(原告孙来华已预缴),由被告王素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文嘉代理审判员  许 倩人民陪审员  王志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