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民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魏轶茹与裴保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轶茹,裴保胜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保字第147号申请人魏轶茹。被申请人裴保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轶茹与被申请人裴保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轶茹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冀T×××××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提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裴保胜名下的冀T×××××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