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中民终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洪涛与被上诉人大理洱海金沙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涛,大理洱海金沙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中民终字第2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涛。委托代理人许渊书、何黎,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理洱海金沙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寸绿、邓世刚,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洪涛因与被上诉人大理洱海金沙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理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涛审 判 员 赵万石代理审判员 杨剑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杰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