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罗幸金申请执行黄枝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幸金,黄枝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榕执字第10号申请人罗幸金,男,住榕江县。被执行人黄枝鹏(又名黄小祥),男,住榕江县。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申请人罗幸金申请执行黄枝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枝鹏已经于2011年11月外出至今,无法联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做其妻的思想工作,其妻兑现了2000元,余下的在六个月内兑清(即从2015年8月起至2016年1月底止)。情况反馈给申请人并释明法律规定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榕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家勇审判员 姚元江审判员 尹志高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茹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