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汪惠林与户县蒋村镇五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惠林,户县蒋村镇五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汪惠林,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淑艳,1960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汪惠林之妻。被执行人户县蒋村镇五凤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林子,系该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汪惠林与被执行人户县蒋村镇五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户民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9792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800元、执行费128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亦同意先将该案退出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168号案件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超波审 判 员 刘海青代理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邱世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