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平诉被告王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09号原告王志平,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临县刘家会镇下王家圪垛村人.被告王保成,男,1974年4月9日生,汉族,临县刘家会镇下王圪垛村人,临县交通局宿舍居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平诉被告王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平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子龙审 判 员 王东胜人民陪审员 刘 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