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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志平诉被告王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09号原告王志平,男,1968年4月11日生,汉族,临县刘家会镇下王家圪垛村人.被告王保成,男,1974年4月9日生,汉族,临县刘家会镇下王圪垛村人,临县交通局宿舍居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平诉被告王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志平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子龙审 判 员  王东胜人民陪审员  刘 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