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中胜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胜,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96号原告:王中胜,居民。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李慎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飞,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胜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胜以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中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小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