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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宫殿基与王志强、刘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殿基,王志强,刘军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金初字第60-4号原告宫殿基。委托代理人冷晶,系山东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强。被告刘军萍。以上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刘巧娟,郭玉龙系山东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殿基诉被告王志强、被告刘军萍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宫殿基撤回对被告王志强、被告刘军萍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殿基撤回对被告王志强、刘军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为89600元,减半收取44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9800元,由原告宫殿基负担。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刘昭阳代理审判员  麻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