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凤西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裕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昭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裕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曾昭豪,蔡惜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凤西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裕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北玉潭路西(澄华街道右侧),组织机构代码72786939-9。法定代表人蔡娥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荣,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淳,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昭豪被执行人蔡惜华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裕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昭豪、被执行人蔡惜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汕澄法凤西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及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中法民四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曾昭豪、蔡惜华应付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裕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11168.50元及该款自2014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233元。因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现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五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凤西执字第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怀彬审 判 员 李侠民代理审判员 许晓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罗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