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小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武长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长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小字第3号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丙午,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小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长军,男,1973年9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长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主动履行了交纳费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郑州市四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