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019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高连成等与王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连成,高冉,王倩,郭德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01904-1号原告(反诉被告)高连成,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原告(反诉被告)高冉,女,1990年2月5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王倩,女,1962年3月27日出生。第三人郭德林,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丰民初字第01904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反诉被告)高连成、高冉与被告(反诉原告)王倩、第三人郭德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毕,民事判决书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高连成、高冉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高连成、高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高连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五〇一号房屋的查封措施。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贞翠人民陪审员 谢翠霞人民陪审员 郭金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旻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