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宝兰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兰,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王宝兰。被告XXX。原告王宝兰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慧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宝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宝兰诉称,被告XXX于2009年9月起找到原告帮助其办理汽车保险手续,并为被告垫付5.46万元保险费。被告于2015年2月23日书写了还款计划,承诺2015年5月底还清。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还款计划。特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4600元及利息。被告XXX辩称,我现在没钱,我想两个月后还。经审理查明,原告帮助被告XXX办理汽车保险手续,并为被告垫付5.46万元保险费。2015年2月23日被告签署还款计划,内容为:“还款计划我欠王宝兰保费54600元三月底还14600元四月底还20000元五月底还20000元XXX2015年2月23号”。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4600元及利息。原告当庭表示同意被告两个月后(自2015年6月11日日起)偿还此笔欠款,但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达成调解意向。庭后,原告自愿放弃主张此笔欠款的利息。依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登记在保定汇通大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为本案被告XXX)的冀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年。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署名被告姓名的还款计划、被告的户籍证明、冀F×××××号车强制保险单及行驶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王宝兰持有被告XXX出具的还款计划向被告XXX主张权利,被告XXX未予否认,对被告XXX欠原告王宝兰款54600元未还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王宝兰要求被告XXX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中放弃利息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宝兰欠款54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元,由被告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慧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胜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