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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赵成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赵成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负责人:查冬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传信,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汪二美,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赵成都,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关于铜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赵成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执行人赵成都所有位于铜陵市铜官山区XXX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