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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童新华与许亮、李建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0804号申请执行人:童新华,女,195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杨群,安徽百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亮,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李建红,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童新华与许亮、李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有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