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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建军申请执行韦文勇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壮族,1977年1月11日生,住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文新社区大法古村**号,身份证号码:5326211977********。被执行人韦文勇,男,汉族,1984年9月24日生,家住西畴县莲花塘乡大锡板村民委新平寨村**号,身份证号码:5326231984********。关于王建军申请执行韦文勇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文刑初字第26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韦文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韦文勇现在监狱服刑,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执字第3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瑞刚审判员  阮 明审判员  普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那洪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