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7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邓琼与上海三湘祥腾湘麒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琼,上海三湘祥腾湘麒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7955号原告邓琼。委托代理人彭永奎,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三湘祥腾湘麒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委托代理人黄莹。被告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委托代理人王卫明。委托代理人李斌,上海海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琼与被告上海三湘祥腾湘麒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4年12月9日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4年10月14日、2015年6月5日,本案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琼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永奎,被告上海三湘祥腾湘麒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莹,被告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卫明、李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琼诉称:原告是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宝路XXX号XXX室房屋的所有人,两被告分别是该房屋开发建设销售商和物业管理者。该房屋于2011年6月交房,原告于2013年11月,从原始业主买来的二手毛坯房,之后花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万多元进行精装修,于2014年3月入住。2014年6月21日18时许,原告在家中突然发现大水从楼顶和墙面渗透流淌下来,造成渗水一侧墙面、阁楼和整个室内地板和部分落地的家具全泡在水中,于是立即打电话报警、报修,同时请朋友来帮忙排水抢险,将损失降到最低。警方、消防队和被告的物业人员到了现场,称是楼上消防管爆裂所致。当时物业公司称他们投保的,保险公司会来理赔,但至今未见保险公司来理赔。现在经过大水浸泡后,整个房屋发霉,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原告认为,造成原告损失的全部原因是由于被告房屋质量问题和管理不当等过错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消除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宝路XXX号XXX室房屋渗漏水危害,赔偿经济损失37,480元。被告上海三湘祥腾湘麒投资有限公司辩称:本案的房屋于2011年6月交付,现在该房屋的消防设施已经超过2年的保修期限,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房屋受损是由于消防栓开裂引起,被告物业公司的职责是保管消防设施,包括每月巡查设施完好无损,本案属于意外事件,不是物业公司可以预见和控制的,物业公司在事发后帮助原告防止损失的扩大,尽职尽责,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宝路XXX号XXX室房屋的权利人,被告上海三湘祥腾湘麒投资有限公司系该房屋的开发商暨销售商,被告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系该房屋的物业服务公司。2014年6月21日18时许,因原告所在房屋五楼的消防管道爆裂引起漏水,致使水从楼顶和墙面渗漏流淌下来,导致原告家中部分墙面、阁楼、地板和部分落地的家具浸泡在水中而产生损失。另查明,原告房屋的前所有人为案外人袁某某、倪某某,于于2011年6月8日与被告上海三湘祥腾湘麒投资有限公司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原告所在房屋的消防安装工程由案外人湖南省君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包施工,于2010年12月31日通过上海市消防局及松江区公安消防支队验收合格,于2011年5月11日移交给被告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4月22日,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上海市松江区泗宝路XXX号XXX室房屋因渗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司法审价后,该公司出具沪港审基(2015)921号报告书,审价建议为:对上海市松江区泗宝路XXX号XXX室修复工程所需费用为2.0917万元。上述意见送达原、被告后,原告的回复意见为:1、建议采用2015年3月信息价格;2、装修期间住宿解决问题、装修散味时间及装修时间共两个月,每月房租3500元,共7500元;3、漏水当日造成沙发污渍及梅雨季节,衣服、鞋、书发霉,合计损失2000元,同时表示对于审价报告没有异议。被告的回复意见为:1、审价报告中部分子目录的计算单价及工程量高于申请人的主张,被申请人不予认可;2、该房屋的受损部位80%以上在该房屋二楼,这部分损失是由于申请人在装修房屋时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移动槅门造成的,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应计算在审价报告中。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500元。以上事实,由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入住通知书、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工程移交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审价报告及审价费发票、照片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商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包括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公共秩序、安全防范、交通消防等项目的服务行为,现因原告所在房屋五楼的消防管道爆裂引起漏水,致使水从楼顶和墙面渗漏,导致原告家中产生损失,被告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与疏忽,导致原告损失,故应当对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审价报告,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20,917元。被告上海三湘祥腾湘麒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所在房屋的开发商,应当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承担相应的保修义务,其中,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为2年,本案所涉的消防管道已经超过保修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上海三湘祥腾湘麒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消除危险,赔偿原告邓琼经济损失20,917元;二、驳回原告邓琼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元,审价费1,500元,合计诉讼费2,237元,由原告邓琼负担326元(已付),被告上海三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铭审 判 员  蔡 珺人民陪审员  丁世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三)消除危险;……(六)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