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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国凤与侯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119号原告王某某,原籍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7XX****XX。被告侯某某,电话139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