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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521号原告:王某甲,女。被告:王某乙,男。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银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二婚,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太短了解不足,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弥补。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负担。被告王某乙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均是丧偶后再婚。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2014年10月23日原告王某甲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以证据不足判决原、被告不予离婚,现原告王某甲再次起诉来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系丧偶后再婚,对离婚应更加慎重。双方也应加倍珍惜彼此的婚姻。原告王某甲虽再次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但在庭审过程中仍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王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仍不足,理由仍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银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