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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董斌与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斌,王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董斌。被告王鑫。原告董斌与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斌诉称:2014年5月22日,被告王鑫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后归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归还借款。后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剩余50000元承诺将于2014年10月归还。由于被告多次承诺并未兑现,2014年12月26日,被告补了1张借条给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王鑫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原告董斌通过其宁波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至被告王鑫的宁波银行账户。2014年12月26日,被告王鑫向原告董斌出具借条1张,载明向原告董斌借款5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交易回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愿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上述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受到法律保护。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仍未归还,显属无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鑫归还原告董斌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王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董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550101040009599;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代理审判员  徐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