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毅录诉被告运城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录,运城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王毅录,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勇,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林,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娅,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薛世杰,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毅录诉被告运城市泰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毅录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毅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毅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5元,减半收取1867.5元,由原告王毅录承担。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晓英未注明(此页无正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