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洋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北洋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海康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鹏森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林,王志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359-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洋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涿州海康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鹏森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林(身份证:130102197009010037)。被执行人王志庭(身份证:310104196512164115)。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于2015年6月11日做出的(2015)冀石平证执字第13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北洋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国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涿州海康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鹏森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森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林、王志庭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河北融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涿州海康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梁家场村,土地证号为:涿国用(2011拍)第0**号,面积为10787.6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良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