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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4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颖与霍锦利、河北省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颖,霍锦利,河北省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河北省东光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4120号原告王颖。委托代理人王建章,廊坊市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锦利。被告河北省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冯家口镇104国道西侧。负责人刘振鹏,经理。被告河北省东光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南霞口镇郭庄。负责人姜树智,经理。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负责人翟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福来,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颖与被告霍锦利、河北省南皮县明大汽车运输队、河北省东光县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颖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丽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