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与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吴建君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吴建君,胡丹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25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负责人:陈学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建君。被执行人:胡丹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吴建君、胡丹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博正返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黄岩支行借款本金6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赔偿律师代理费1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049元,被执行人吴建君、胡丹宏负连带责任。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台黄执民字第125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小区14幢301室、302室、303室、304室,被执行人吴建君、胡丹宏共同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社区直下街138号的房产,现因执行需要,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台州博正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小区14幢301室[台房权证黄字第××号;黄岩国用(2012)第XXX号]、302室[台房权证黄字第××;黄岩国用(2012)第XXX号]、303室[台房权证黄字第××号;黄岩国用(2012)第XXX号]、304室[台房权证黄字第××号;黄岩国用(2012)第XXX号]的房产及附属中央空调等设施;拍卖被执行人吴建君、胡丹宏共同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县前社区直下街138号的房产[台房权证黄字第××号;土地证号: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