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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4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四川广正建筑劳务限公司与叶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广正建筑劳务限公司,叶世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771号原告四川广正建筑劳务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汪开广。委托代理人蒲锋锋,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世勇,男,汉族,1979年9月20日生,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广正建筑劳务限公司与被告叶世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广正建筑劳务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广正建筑劳务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