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戴迪娅珠宝有限公司、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戴迪娅珠宝有限公司,XX,方雪花,浙江健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龚祖红,季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042号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责人叶顺东。被执行人浙江戴迪娅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方雪花。被执行人浙江健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祖红。被执行人龚祖红。被执行人季春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戴迪娅珠宝有限公司、XX、方雪花、浙江健辉文体用品有限公司、龚祖红、季春燕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已裁定拍卖被执行人XX、方雪花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稠江路13巷1号的房产,由于该房产一时无法处置完毕,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04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陈涧东执 行 员 郑健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