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兰铁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怀友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兰铁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正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2015年5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田某某继续取保候审。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兰州铁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8日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从兰州车站乘坐K862次旅客列车前往信阳。次日7时许,当列车运行到信阳车站,4号车厢22号下铺的被告人田某某准备下车时,将22号上铺旅客马某某放置在茶几下的红色拉杆旅行箱盗走,箱内装有1000元现金及价值6204元的个人物品,其中“亨得利”牌红色拉杆箱1个,价值200元;“5度奇迹婷美”面膜14个,价值294元;“林之枫F163”黑色女士皮衣1件,价值4230元;“圣芭藜Y989”浅蓝色女士皮衣1件,价值1280元;“奥奇丽人”牌黑色女士短靴1双,价值200元。2015年5月6日,被告人田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追回的全部赃款、赃物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自首材料、现场提取笔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旅客财物,价值720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敬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条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