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曲路青与王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路青,王俊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曲路青,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冠县陶然居业主,住冠县。被告王俊丽,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聊城农商银行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孙丽茹,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曲路青与被告王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路青撤回对被告王俊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曲路青承担。审判员 孙利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