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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曲路青与王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路青,王俊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540号原告曲路青,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冠县陶然居业主,住冠县。被告王俊丽,女,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聊城农商银行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孙丽茹,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曲路青与被告王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路青撤回对被告王俊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曲路青承担。审判员  孙利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