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胡现刚诉赵柏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现刚,赵柏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胡现刚,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瞿军,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柏根,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川东,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轩蕾,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现刚诉被告赵柏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现刚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现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胡现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文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书丹-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