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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先华与福州伟华建材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先华,福州伟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1347号申请执行人陈先华,男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福州伟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许伟,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先华与被执行人福州伟华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提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为11个月,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债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晋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朝晖执行员  陈可榕执行员  郑荣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延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