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陈先华与福州伟华建材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先华,福州伟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1347号申请执行人陈先华,男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福州伟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许伟,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先华与被执行人福州伟华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提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为11个月,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债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晋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朝晖执行员 陈可榕执行员 郑荣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延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