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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藤执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万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藤执字第547号被执行人:黄万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藤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黄万兵罚金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分别到广西区内的各商业银行查询,了解到被执行人黄万兵无银行存款,亦无房地产、工商经营、车辆等财产登记,被执行人黄万兵仍在服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藤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恢复本院作出的(2015)藤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庆平审 判 员  胡海生代理审判员  黄建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金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