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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玉妹、汪小海与汪小海、潘苍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妹,汪小海,潘苍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375号原告:李玉妹,经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秀成、徐丽群,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小海,经商。被告:潘苍花,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妹诉被告汪小海、潘苍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妹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玉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94元,减半收取4796元,由原告李玉妹负担。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