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坚、姜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张坚,姜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184号申请人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宝马东路1号九华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文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坚,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姜峰,女,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人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坚、姜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坚、姜峰价值258800元的人民银行存款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湘潭九华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长株潭中横线以北、规划道路以东、规划道路以南的土地使用权(潭九国用2014第A0XXXX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湘潭九华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坚、姜峰的银行存款2588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坚、姜峰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湘潭九华综合保税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长株潭中横线以北、规划道路以东、规划道路以南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边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