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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匡新珍与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新珍,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032-1号申请执行人:匡新珍,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学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匡新珍与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4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匡新珍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损失2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27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575元,转帐至帐户: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庆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洁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