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嵊执民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费祥贵与黄丽亚、何泽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费祥贵。被执行人:黄丽亚(身份证号码:3306231957********),女,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剡湖街道上高里**幢*单元***室。被执行人:何泽君(身份证号码:3306231966********),女,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剡湖街道绿都花苑*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嵊州市双羽冲床厂。投资人:储明江。被执行人:嵊州市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丽亚,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费祥贵与被执行人黄丽亚、何泽君、嵊州市双羽冲床厂、嵊州市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日作出的(2014)绍嵊崇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费祥贵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丽亚、何泽君、嵊州市双羽冲床厂、嵊州市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丽亚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何泽君无银行存款,亦无车辆、证券登记信息,2014年8月15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泽君共有的位于嵊州市剡湖街道绿都花苑南楼1单元602室的房产,但该房产已另行设定抵押,且另案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何泽君长期外出,下来不明,已布控。此外,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双羽冲床厂、嵊州市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土地、车辆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嵊州市双羽冲床厂、嵊州市恒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已停产。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费祥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本案执行标的尚未履行。据此,目前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甘执民字第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红 红审 判 员 杨 月 江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能(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