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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玉顺与被执行人黄永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段玉顺,云南省普洱市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黄永夕,云南省景洪市人,住景洪市,公民身份证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段玉顺与被执行人黄永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4)景民二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2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800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77元,合计1207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段玉顺与被执行人黄永夕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永夕于2015年9月15日履行了7277元,申请人段玉顺放弃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23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岩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岩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