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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建龙与刘文建、付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龙,刘文建,付蓓,刘国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李建龙。被执行人刘文建。被执行人付蓓。第三人刘国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花民一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付蓓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建龙、第三人刘国钢与被执行人付蓓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变卖被执行人付蓓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XX号XX幢二单元XX室房屋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付蓓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XX号XX幢二单元XX室房屋作价1500000元变卖给买受人毛晶晶(身份证号码××。二、买受人毛晶晶可持被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其胜审判员  王益志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