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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859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任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免于交纳。审 判 长  魏帮国审 判 员  赵彩艳人民陪审员  刘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