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侯天凤申请王平、蒋礼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候天凤,王平,蒋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271号申请人候天凤,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邓艾,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成焰,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平,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蒋礼,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市。申请人候天凤为与被申请人王平、蒋礼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6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王平、蒋礼价值6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候天凤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南岸区南坪镇白鹤路***号车库-*层商业*号房屋一套(106房地证2013字第00057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娄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