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房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2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某,绰号老三,个体经营者。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执行逮捕,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壮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2日16时40分左右,在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的石家庄市第某人民医院放射科的门口,蒋某和朋友芦某某、谢某到医院看望因发生交通事故被其父亲撞伤的房某乙,被告人房某也到医院看望其姐姐房某乙。因看病交费问题,房某和房某乙的儿子朱某某同蒋某发生争执,进而互相厮打,打斗的过程中房某用拳头把蒋某的鼻子打伤,芦某某、谢某也被打伤。经鉴定,蒋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芦某某和谢某之损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房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房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2日16时40分许,在石家庄市第某人民医院放射科门口,蒋某、芦某某、谢某到医院看望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撞伤的房某乙,被告人房某也到医院看望其姐姐房某乙。因看病交费问题,被告人房某和房某乙的儿子朱某某和蒋某发生争执,进而互相厮打,打斗过程中房某用拳头将蒋某的鼻子打伤,芦某某、谢某也被打伤。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蒋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芦某某、谢某之损伤均属轻微伤。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房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房某通过其家属与被害人蒋某、芦某某、谢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蒋某、芦某某、谢某各项损失共计7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房某供述:2014年11月12日中午,我接到我姐夫电话说我姐被车撞了,在市三院治疗,我就和一起吃饭的两个朋友一起赶到市三院。到医院后,在医院的四楼我见到了我姐和姐夫,当时在拍片的门口有两男一女,我姐夫指着其中一个身材比较瘦的高个男子说:“这是撞你姐的男子的儿子”,我就上前问了一句:“你家大人呢?”那名男子说:“我们不是人吗?”我说看病不得花钱吗?他说车有保险,我问保险公司的人呢?他说不知道。我就没再搭理他。我往后退的时候,有人从后面推了我一下,我扭头一看是对方的那个胖子,我就伸手冲他头部拍了一巴掌,胖子挥手给了我一拳,那名女子上前开始挠我,我们就打了起来。开始我先打的对方的那个胖子,对方动手后我外甥朱某某和跟我一起来的一个叫“小哥”的朋友一起开始对对方拳打脚踢,把对方那名胖子和女子打倒后,我冲那名瘦高个子男子的前胸打了一拳,接着也挨了他一拳,随后我就倒地了,他又用脚踹了我左肩和左肋两脚,后来被我外甥搂住一起摔倒在地上,我从地上起来后又用拳打了对方几下,后来被医院的医生和我姐夫拉开了。那名瘦高个男子靠墙根打电话时,我上去冲他面部打了两拳,后被我姐夫拉开,过了一会儿,医院的保安赶到了四楼,我和两名朋友就离开医院回家了。2、被害人蒋某陈述:2014年11月12日下午,我正在上班,芦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父亲在中山路发生了车祸,我从公司赶到车祸的出事地点,问了一下经过,我父亲说已经报了保险和事故科。然后我跟芦某某说去医院看看那个阿姨严重不严重。我就跟芦某某和他的媳妇谢某打车到了市三院。到了医院见到被撞的阿姨,当时他的爱人和儿子也在医院。我跟着受伤的阿姨和他老公、儿子上4楼拍CT。刚上电梯的时候,对方的朋友来了4个人,我们一起上的电梯,下了电梯之后,他们的朋友(个子比较矮,30多岁)问我是干嘛的,还用语言侮辱我的父母。可能他喝酒了,有点站不稳,骂我的时候往后退了一下,正好碰着了芦某某。他回头就骂芦某某,然后就打了芦某某一巴掌。芦某某的媳妇一看打她老公了,就推了矮个子一下,然后他们就打芦某某和她媳妇了,我们三人都被打倒在地上,打完了矮个子男子还让我们给他们跪下,我们没跪,那个矮个子男子就喊:我的刀呢?扎死他们。当时我眼睛已经被打破了,流了一地血,芦某某在地上趴着的时候,他们还用脚踢他,后来医院的医生上来劝开他们,我和谢某把芦某某从地上扶起来后,我们就报警了。他们看我们报警了就都跑了。证人朱某某证言:2014年11月12日15时左右,我接到电话说我母亲被车撞了,在市三院治疗。我和我爸在市三院急诊见到了我母亲,我们办理了入院手续。在四楼做拍片检查的时候,撞我母亲的那方来了两男一女,其中一个身材比较瘦的男子自称是撞我母亲男子的儿子,他们到医院想看看我母亲被撞的程度,我和他们中的那名女子说:先不说别的,赶快拿钱先治病,那个女子说:没有她的事,也管不了。因为医院让押住院费5000元,我母亲就给我三舅打电话,告诉他说被车撞了,拿5000元到市三院交住院费,一会儿我三舅和另外三名男子赶到市三院,交完住院费后,也到了医院的四楼,在四楼拍片的门口,我三舅问那名比较瘦的男子,到医院解决事得拿钱,那个男子说等他爸爸来了再说。过了一会儿,也没有见到对方来什么人,我三舅从病房出来以后和一个瘦子吵吵起来,在争吵的时候,对方那个胖子从后面推了我三舅一下,我三舅扭头抽了他一耳光,对方的那名女子上前就挠我三舅,双方就打了起来,我们将那名胖子和女子打倒在地,之后医院的保安到了现场,我三舅和他的几位朋友就走了,随后110的民警也到了医院。证人芦某某证言:2014年11月12日16时许,我和妻子谢某途径河纺小区门口的时候,看到一起交通事故,是我朋友蒋某的父亲开着汽车把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撞了,我就给蒋某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他事故的情况和地点,后来120急救车将被撞的女子拉走了,蒋某过来后,让我们陪他到市三院去看望被撞的女子。我们到市三院后,在一楼急诊见到了被撞的女子,当时该女子的丈夫、儿子已经到了医院,正准备到四楼做CT,我们问了一下对方的伤情,蒋某跟着一起上了四楼,当时对方一起上去的还有4、5个男子,我和谢某是后上去的,我俩上去的时候,对方一个矮个男子正在骂蒋某,而且骂得特别难听,我俩过去站在CT室的门口,骂蒋某的男子一边骂一边在门口晃悠,可能是酒喝多了,他往后退的时候,撞了我一下,扭头骂了我一声,突然搧了我一巴掌,我媳妇就上去推了那个矮个男子一下,矮个男子又转身开始打我,对方其他几个人也上来打,蒋某上来拉我,也被打倒在地上,他们把我打倒后,用脚开始踢我,我当时倒在地上用手抱着头,后来蒋某和我媳妇上来将我扶起,躲到一边报了警,他们看我们报警就走了。证人谢某证言:2014年11月12日16时许,我和丈夫芦某某从中山路途径河纺小区门口,看到一起交通事故,是我丈夫的朋友蒋某的父亲开着汽车把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撞了,后来120急救车将被撞的女子拉走了,我丈夫就给蒋某打了一个电话,蒋某过来后,让我们一起到市三院看望被撞的女子。到达市三院后,在一楼急诊我们见到了被撞女子,当时女子的丈夫、儿子已经到了医院,我们问了一下对方的伤情,就跟着对方一起上到四楼做CT,我们在CT室门口等着的时候,来了几个男子,跟对方父子两人问了情况,其中一个体型较矮的男子开始骂我们,并且让我丈夫和蒋某跪下,当时对方骂我们很难听,我们都没有还嘴,后来对方其中一名矮个男子突然搧了我丈夫脑袋一巴掌,我就上去推了矮个男子一下,问他为什么打我丈夫,矮个男子就给了我头部和眼睛几拳,把我打倒在地上,我丈夫和蒋某见我被打了,就上去推那个矮个男子,对方其他几个人一起上来对我丈夫和蒋某拳打脚踢,当场将他们打倒在地。我丈夫被对方打倒地上后,对方还用脚踢了几下,后来我勉强把我丈夫从地上拉起来报了警,我们报警的时候,打我们的几个人全跑了。证人朱某证言:2014年12月12日16时许,我正在市三院四楼放射科上班。我从工作间出来看到有一群人在楼道里吵吵,没一会就打了起来。我看到打起来了,就在一旁劝架。当时比较混乱,打人的一方好像有四、五个人,被打的一方有三个人。被打的一方很快被打倒在地,我看到其中有一名女同志。我在现场劝架一开始没有劝住,直到一方倒地后,医院保卫科有人过来了,我就走了。证人于某证言:2014年11月12日16时许,我正在医院四楼放射科上班,突然听见门口有人在争吵,后来不知为什么双方打了起来。开始打得时候很乱,双方互相厮打,没一会儿,有一名男子被打倒在地上,还有一名妇女也躺在地上靠着墙,我就上去劝打人的一方,正在劝的时候,那个躺在地上的男子从地上爬起来,双方又混打在一起。我和朱大夫急忙上前劝架,后来医院保卫科的人来了,打人的那几个人就走了,再后来我见110的民警也到了现场,我就走了。另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抓获经过,调解书,辨认笔录,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单据,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且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房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房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胤代理审判员 张 潇人民陪审员 张新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红丹